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邢永军与汤克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永军,汤克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495号原告:邢永军,男,1950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吴银辉,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汤克干,男,1943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了原告邢永军与被告汤克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负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