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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沙全珉与被袁晓林、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全珉,袁晓林,宋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590号原告:沙全珉。委托代理人:孔宪毅,系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翼彪,系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晓林。被告:宋薇。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全珉与被告袁晓林、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全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全珉承担。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