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沙全珉与被袁晓林、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全珉,袁晓林,宋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590号原告:沙全珉。委托代理人:孔宪毅,系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翼彪,系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晓林。被告:宋薇。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全珉与被告袁晓林、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全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全珉承担。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