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4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名厨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名厨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善吕,林丽圆,郑祖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林显斌。被执行人:温州市名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吕。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祖返。被执行人:陈善吕。被执行人:林丽圆。被执行人:郑祖返。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名厨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善吕、林丽圆、郑祖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L-01-1、L-01-2、L-01-3、L-01-4地块(所有权证号:1-2009-01-0902、1-2013-001-2669、1-2013-001-2668、1-2013-001-2670,使用权面积:50873.34平方米、24389平方米、25064.43平方米、25378.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郑祖返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328-7、328-8、328-9、328-10号(所有权证号:00101507、00101506、00101508、00101510,建筑面积:303.8平方米、303.8平方米、303.8平方米、348.35平方米)及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侨新村第6幢西首(所有权证号:00103692,建筑面积:372.32平方米)的房产,均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2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郑祖返名下的上述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L-01-1、L-01-4地块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故本案现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L-01-2、L-01-3地块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4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7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