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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42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胡远华,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