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42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胡远华,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