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谢少华与邵阳市景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指定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18号申请执行人谢少华,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被执行人邵阳市景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法定代表人刘谋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少华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景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邵仲裁字(2015)第56号裁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属地在大祥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少华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景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军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陈更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