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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黄桃清、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桃清,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黄桃清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42995-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遂民初字第000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钞的存款人民币355676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华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