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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胥洪林与黄孝伦、张文政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洪林,黄孝伦,张文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87号原告:胥洪林,男,生于1969年7月26日,汉族。被告:黄孝伦,男,生于1947年6月18日,汉族。被告:张文政,男,生于1949年6月28日,汉族。原告胥洪林诉被告黄孝伦、张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洪林撤回对被告黄孝伦、张文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胥洪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