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5号申请保全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负责人:蔡仕亮。委托代理人:陈永宗,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会路40号。法定代表人:何伟文。被保全人:伍思燕,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陂面镇石尾村委会长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陈增要,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陂面镇石尾村委会长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林显梅,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范罗岗***号502,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陈超文,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范罗岗***号502,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伍思燕、陈增要、林显梅、陈超文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伍思燕、陈增要、林显梅、陈超文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4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8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伍思燕、陈增要、林显梅、陈超文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经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