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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士安与康军健、李茂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安,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刘士安,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康军健,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茂敏,女,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士安与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康军健、李茂敏、淮南市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