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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努尔古丽玉山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努尔古丽·玉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刑更1939号 罪犯努尔古丽·玉山,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省玛纳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努尔古丽·玉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以(2005)云高刑复字第40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471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394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努尔古丽·玉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努尔古丽·玉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努尔古丽·玉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努尔古丽·玉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