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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建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315号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康元。被告张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5元,由原告如东荣康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顾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