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4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成立与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立,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979号原告刘成立,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常州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宗宝,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219号光辉商务中心二层2A座。法定代表人郭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立诉被告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