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行初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应唐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02行初00008号起诉人应唐银。2016年1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应唐银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缙云县公安局为被告,并列张军、应三元为第三人。提出要求被告对两第三人为案外人应丽洁制作假身份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收回假身份证证件等两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起诉人应唐银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利害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对应唐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一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裘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