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正平与潘传夫、邵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平,潘传夫,邵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343号原告:陈正平。被告:潘传夫。被告:邵菊芬。原告陈正平为与被告潘传夫、邵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潘传夫、邵菊芬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7日,被告潘传夫因需向原告陈正平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传夫、邵菊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正平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潘传夫、邵菊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陈欢球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