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2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廖友华与张峰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友华,张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6号申请人廖友华。被申请人张峰云。申请人廖友华与被申请人张峰云发生民事纠纷,为便于今后执行,申请人廖友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峰云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牌号为鄂H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峰云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童 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