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清(预)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地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地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清(预)字第15号申请人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2层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表人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正。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732887。委托代理人戴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971592。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地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地王大厦41层06室。法定代表人邹小平。2015年5月4日,申请人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地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深圳市大地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人称,1996年4月1日,申请人、深圳市乾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富实业”)、何加裕分别投资人民币300万元、50万元、650万元投资设立了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蓝光大厦十一层,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深圳市衡达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经缴足。1997年5月4日被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被申请人将其地址变更为深圳罗湖区深南东路333号地王大厦41层06室,注册资本则变更为6000万元,申请人、何加裕、乾富实业分别增资至27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经深圳北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相关股东均已足够投入注册资本。1997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与深圳市福盈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了2700万元及300万元,成立了深圳市正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于2004年吊销营业执照。1998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增加了“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营业范围。此前,被申请人与深圳市新港鸿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同取得了深圳地区的H312_59号地块。根据被申请人的年检报告书,被申请人开发了新港鸿花园等地产项目,但销售不佳。自2000年起,被申请人逐渐停止营业,并停止办理工商年检。为此,工商登记机关于2001年12月24日吊销了该企业的工商登记,但并未注销。在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申请人自身也已开始停止营业,无法联系其他股东,因此申请人无法组织被申请人进行有效清算。直至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也并未进行任何清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法继续营业,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尤其是2006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应当及时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因被申请人的其他股东无法联系,清算工作无法启动。为维护债权人以及申请人等被申请人股东的权益,了结被申请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让被申请人正常退出市场,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向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公司清算案件立案审查通知书》,通知以上当事人参加本院举行的听证会。2015年1月25日,本院召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经听证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地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加裕,三股东各出资人民币2700万元、300万元、3000万元。200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公司因超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另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另一股东何加裕于1997年1月21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将其在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地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份额全部转让给何加裕;由此,申请人不对被申请人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亦不享有任何权益;此协议已得到被申请人董事会认可。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股东何加裕亦不认可申请人的股东身份。本院认为,公司强制清算是以终止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而依法进行的具有确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对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只有具备债权人或股东身份才能对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以股东身份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须以申请人确为被申请人股东为前提。虽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股东,但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另一股东何加裕的协议,申请人已将其在被申请人公司所拥有的股份额全部转让给何加裕,且何加裕也对申请人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因此在未经审查确认的情况下,申请人是否具有被申请人股东身份进而是否具有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资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强制清算是一种程序制度,对于申请人是否确为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等不宜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予以认定,当事人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大业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地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 判 长 戴少雄代理审判员 毛 娜代理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