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边金蛇申请执行杨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金蛇,杨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769号申请执行人边金蛇,男,满族。被执行人杨广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广林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