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伍元辉与倪天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元辉,倪天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335号原告伍元辉,男,生于1982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倪天富,男,生于1975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元辉诉被告倪天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伍元辉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伍元辉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但原告伍元辉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元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