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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伍元辉与倪天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元辉,倪天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335号原告伍元辉,男,生于1982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倪天富,男,生于1975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元辉诉被告倪天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伍元辉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伍元辉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但原告伍元辉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元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