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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夏志新与董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新,董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64号原告:夏志新。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红梅,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新诉被告董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志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志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志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