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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吉生与符玉云、石卫真、保靖富宇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生,符玉云,石卫真,湖南省保靖富宇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吉生,男。被执行人符玉云,男。被执行人石卫真,女。被执行人湖南省保靖富宇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春涛,该公司董事长。陈吉生与符玉云、石卫真、保靖富宇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执行了33万元,并对湖南省保靖富宇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由于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经向有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符玉云、石卫真、保靖富宇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陈吉生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陈吉生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被执行人符玉云、石卫真、保靖富宇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陈吉生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王振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胜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