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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5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某甲与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5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上诉人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陈某甲与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原审认为:陈某甲与黎某现分居异地,在庭审过程中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陈某甲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陈某乙目前跟随黎某生活,婚生子陈某丙跟随陈某甲生活,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亦同意维持现状,原审法院予以准许。黎某提出陈某甲在婚内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并对黎某实施殴打,但并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法定赔偿事由。黎某提出双方在紫蓬山李陵村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对于上述两项主张,黎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黎某要求陈某甲支付养育儿女的费用15万元及女儿陈某乙住院费用2万元,亦未提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双方在分居期间,对未直接跟随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实际上都未尽到完全的照顾抚养义务。而对其主张的车旅费及青春费,亦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对于黎某答辩意见中的第二、三、四、五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陈某甲与黎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丙由陈某甲抚养,婚生女陈某乙由黎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甲、黎某各负担50元。黎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黎某与陈某甲结婚后,陈某甲基本常年在外打工,女儿和儿子先后出生,但陈某甲却不尽做丈夫和做父亲的责任,对我及子女从不关心,也不给生活费,为此我辛辛苦苦、起早贪黑干活,照顾抚养两个孩子。我曾经要求陈某甲给付家庭生活费,陈某甲表面答应,并出具了书面的证明,但实际上却没有给付分文,致使我及子女三人生活无法维持。2011年初,被迫带着女儿外出打工谋生,在此之前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均是我一个人承担。陈某甲在外面包养小三,并公然把二奶带回家中,其父带领自己的女儿把陈某甲捆起来进行教育,但陈某甲不思悔改,其父气愤万分,留下遗书,急愤而死,其遗书最后交由其女儿保管,对此,村民和紫蓬派出所民警均知晓。在我打工期间,女儿陈某乙的胳膊受伤,造成骨折,我无钱救治,向陈某甲求救,但陈某甲置之不理,没有给付分文,被迫借款2万多元为女儿进行救治,此款至今无力偿还。另外,黎某在紫蓬旅游开发区李陵村承包耕种土地2.4亩,这是黎某母女今后生活的依靠,并且在李陵村龙旺冲组我们拥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160平方米。然而一审时,黎某虽然提出了相关请求,但一审法院均没有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陈某甲承担治疗女儿伤情而外借他人的债务2万元;2、将位于李陵村龙旺冲村民组的160平方米房屋判归黎某所有;3、将李陵村本户承包土地的一半即1.2亩判归由黎某承包耕种;4、陈某甲给付黎某子女抚养费15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甲承担。陈某甲二审未作答辩。二审中,黎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土地使用证及摄像,证明黎某及陈某甲在李陵村龙旺冲村民组有合法的宅基地和160平方米的房屋及发证时间、单位;证据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黎某户在李陵村承包耕地2.4亩及承包的期限;证据三,医院缴费通知,证明黎某女陈某乙治伤花费的医疗费及所负债务,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原审对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某甲与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因双方在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渐淡薄,双方在原审中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审准许双方离婚,本院予以维持。黎某在诉讼中称在紫蓬山李陵村龙旺冲村民组有160平方米房屋和2.4亩承包土地要求分割和承包耕种,因该房屋在陈某甲与黎某结婚之前由陈某甲的父亲陈祥年夫妇所建,而承包的土地亦在陈某甲父亲陈祥年名下,其要求陈某甲支付子女抚养费15万元及女儿陈某乙住院费用2万元,在诉讼中黎某未能提供因抚养子女而花费15万元及女儿陈某乙住院费用2万元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