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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42号罪犯王飞,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合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8日止),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6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4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一年;2014年11月24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16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个,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