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与张久亮、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张久亮,王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号。负责人韩建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佰超,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久亮,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鑫,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久亮、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会强代理审判员  马 艳代理审判员  侯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