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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建东、邱建芬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建东,邱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施生元,理事长。被执行人施建东,男。被执行人邱建芬,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已责令被执行人施建东、邱建芬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施建东、邱建芬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施建东、邱建芬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135号中环世纪广场商住楼2幢15层150A室的房产,因短期内无法变现。另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施建东、邱建芬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