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毛一武与孙昌连、孙伟伟、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一武,孙昌连,孙伟伟,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毛一武,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天池镇。被执行人孙昌连,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13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孙伟伟,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5日,住贵州省遵义市长征镇。被执行人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东联线。法定代表人孙伟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东联线老坪丰市场旁。法定代表人孙伟伟,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5年1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被执行人孙昌连、孙伟伟、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人毛一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为确保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昌连、孙伟伟、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留、提取、划拨,金额以19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昌礼审判员 贺光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良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