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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尹秋霞诉被告严小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秋霞,严小洪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尹秋霞,平舆县人。被告严小洪,住址同上。原告尹秋霞诉被告严小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小洪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秋霞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1996年5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严强,1998年1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严玉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期间经常生气吵架,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对两个孩子几乎没有尽过抚养义务,两个孩子都是由原告抚养。现原被告已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特此请求依法判令由原告抚养长子严强、长女严玉强,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严小洪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1993年11月份举行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于1996年5月15日生一子取名严强,于1998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严玉强。原、被告儿子严强、女儿严玉强现跟随原告尹秋霞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本案中,原告尹秋霞请求抚养原、被告之子严强、之女严玉强,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未提出答辩,但原、被告之子严强、之女严玉强现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成年人,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秋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秋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审 判 长  麻 腾审 判 员  徐 腾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