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惠州市海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全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海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全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惠州市海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47号小区骏豪国际3层02号房。法定代表人:喻友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雄,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全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同乐村九九同心工业区B1栋首层。法定代表人:邹新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海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全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海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海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海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452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2元,由原告惠州市海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莎莎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