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建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1刑初9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建文,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建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诚、被告人韩建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建文骑自行车来到徐沟镇西楚王村”东大纬地”的灌溉水井旁边,用砖头砸断水井和电闸之间的三条10平方的动力线,将砸断的24米动力线盗走。韩建文将盗来的动力线卖到太谷收购站得赃款20多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建文骑自行车来到徐沟镇西楚王村”东南地”的灌溉水井旁边,用砖头砸断水井和电闸之间的三条10平方的动力线,将砸断的15米动力线盗走。韩建文将盗来的动力线卖到太谷收购站得赃款10多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建文骑自行车来到太谷县水秀乡张家庄村东南24号电杆附近的灌溉水井旁,用砖头砸断水井和电闸之间的三条10平方米的动力线,将砸断的9米动力线盗走。韩建文将盗来的动力线卖到太谷收购站得赃款10多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建文骑自行车来到太谷县水秀乡冯家堡村第一个道口附近的灌溉水井旁,用砖头砸断水井和电闸之间的三条10平方米的动力线,将砸断的9米动力线盗走。韩建文将盗来的动力线卖到太谷收购站得赃款10多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9月18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韩建文随身携带管制刀具骑自行车来到徐沟镇西楚王村小玲饭店,盗取半壶酱油以及10米左右的旧铝线。韩建文在逃离现场时被村民抓获,被盗物品已追归失主。现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韩建文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建文犯盗窃罪,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韩建文有认罪态度好的量刑情节,另被告人韩建文虽然盗窃数量不大,但是影响非常大,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韩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某日晚上,被告人韩建文骑自行车到清徐县徐沟镇西楚王村”东大纬地”的灌溉水井旁边,用砖头砸断水井和电闸之间的三条10平方米的动力线,将砸断的24米动力线盗走。韩建文将盗来的动力线卖到太谷收购站得赃款20多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7月份某日晚上,被告人韩建文骑自行车到清徐县徐沟镇西楚王村”东南地”的灌溉水井旁边,用砖头砸断水井和电闸之间的三条10平方米的动力线,将砸断的15米动力线盗走。韩建文将所盗来的动力线卖到太谷收购站得赃款10多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9月份某日晚上,被告人韩建文骑自行车来到太谷县水秀乡张家庄村东南24号电杆附近的灌溉水井旁,用砖头砸断水井和电闸之间的三条10平方米的动力线,将砸断的9米动力线盗走。韩建文将盗来的动力线卖到太谷收购站得赃款10多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9月份某日晚上,被告人韩建文骑自行车到太谷县水秀乡冯家堡村第一个道口附近的灌溉水井旁,用砖头砸断水井和电闸之间的三条10平方米的动力线,将砸断的9米动力线盗走。韩建文将盗来的动力线卖到太谷收购站得赃款10多元,赃款已挥霍。2015年9月18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韩建文随身携带管制刀具骑自行车到清徐县徐沟镇西楚王村小玲饭店,盗取半壶酱油以及10米左右的旧铝线。韩建文在逃离现场时被村民发现并抓获,被盗酱油及铝线已追归失主。以上被告人韩建文共实施盗窃五次,盗取财物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建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冀春生、南八三(系清徐县西楚王村治安主任)、侯俊龙、韩秋柱、韩卫兵(系西楚王村工作人员)、王铁狗(系西楚王村工作人员)笔录、公安机关询问/讯问韩建文笔录、韩建文指认现场照、抓获韩建文时随身携带物品、所盗酱油照片、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鉴[2015]090号《关于铝线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太谷县水秀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太谷县水秀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清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清单、清徐县公安局徐沟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韩建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割水井电力线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建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少部分追归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建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建文非法所得人民币5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志宏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