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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小四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30号罪犯李小四(别名李建中),农民。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止。于2014年10月24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小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李小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李小四伙同他人窜至武陟县城兴华路东段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拖至郑州市、封丘县等地采取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3年10月10日将其释放。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2015年8月累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