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曹佳与施晔、蒋位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佳,施晔,蒋位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572号原告曹佳,女,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市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市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晔,女,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蒋位钧,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佳诉被告施晔、蒋位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曹佳已预缴),由原告曹佳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