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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曹佳与施晔、蒋位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佳,施晔,蒋位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9572号原告曹佳,女,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市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市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晔,女,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蒋位钧,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佳诉被告施晔、蒋位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曹佳已预缴),由原告曹佳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