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9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被告刘某,男,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愿意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权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