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9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被告刘某,男,汉族,高州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愿意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权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