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范银生与范建卫、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银生,范建卫,王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5民初2号原告范银生。被告范建卫,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建中,农民。与关系。被告王爱华,又名王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香锁,农民。原告范银生诉被告范建卫、王爱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山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银生,被告范建卫的委托代理人范建中、被告王爱华的委托代理人张香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建卫、王爱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银生诉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89600元,说1年还清若到期不还,被告所有家产归原告任意支配。2014年12月28日已还借款296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及诉讼费。原告对其主张提供借条一份。今借西伏流村范银生现金89600元,大写捌万玖仟陆佰元整。此据无任何争议,纯属借款,还款日期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还,范建卫所有家产归范银生任意支配。借款人:范建卫、王平。2013年12月31日。注明:2014。12.28号付款29600元(贰万玖仟陆佰元整)。王平。二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供借条无异议。被告范建卫辩称,现在被告已经瘫痪了,被告媳妇生活也不能自理了,你与被告关系非常好,你起诉之前也没有与我们商量,钱肯定给你,但现在被告需要花钱看病,先看病重要。被告王爱华辩称,没有可辨的,钱是应该还的但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3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原告向袁广军借89600元给付二被告,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条。后经原告向二被告索要,被告王平于2014年12月28日给付原告29600元,剩余60000元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放弃利息。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借款条及书面意见和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还款的记载能够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考虑二被告的病情,同意放弃利息,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认为所借原告该款不应起诉,应先用于给被告看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建卫、王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范银生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00元,均由被告范建卫、王爱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连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亚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