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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瑞峰与梁巍、王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峰,梁巍,王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峰。被执行人:梁巍。被执行人:王高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峰与被执行人梁巍、王高明(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盘锦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向本院发出“关于建议中止执行苏英梅、苏咏慧、苏勋章等人相关案件(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