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洛阳天创市场泰富鑫物资站与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天创市场泰富鑫物资站,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279-1号原告:洛阳天创市场泰富鑫物资站。经营场所: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经营者:王灿,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创市场泰富鑫物资站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天创市场泰富鑫物资站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2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创市场泰富鑫物资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26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