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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蔡兴彬与马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兴彬,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蔡兴彬,男,1973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荣海东,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建军,男,1974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蔡兴彬与马建军(2015)青民初字第109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蔡兴彬要求马建军赔偿医疗等费用5255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157元、申请费7757元,共计5434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