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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段风国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风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28号罪犯段风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风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了(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0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以(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7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1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段风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段风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段风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风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