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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高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784号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本草纲目生物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文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超,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岩。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岩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岩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