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高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784号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本草纲目生物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文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超,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岩。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岩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岩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