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余志光与金永清、胡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光,金永清,胡爱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2号原告:余志光。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永清。被告:胡爱华。原告余志光诉被告金永清、胡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余志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贾晨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