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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吕淑娥、何福兴与姜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淑娥,何福兴,姜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异4号异议人(案外人)吕淑娥,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牛马司镇杨柳村。申请人执行人何福兴,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衡宝路。被执行人姜国民,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牛马司镇杨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福兴与被执行人姜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吕淑娥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撤销(2015)邵东执字第288-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吕淑娥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吕淑娥申请撤回异议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淑娥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幸良义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