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012号原告郭某某,女,1931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甲,女,汉族。被告李某乙,女,汉族。被告李某丙,女,汉族。被告李某丁,女,汉族。被告李某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和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相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