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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1956号申请执行人徐敏,居民。被执行宋广良,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天一苑**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徐敏与被执行宋广良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宋广良于判决书生效后应支付给申请人5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宋广良的银行存款、房产、对外投资股权、车辆等情况。未发现宋广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徐敏51000元的标的未获清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调查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 磊执行员 王 雷执行员 孟吉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