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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崔某、崔某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崔某某,崔某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501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崔某某,住项城市孙店镇被告崔某兵。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崔某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以自行和解,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