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亚洲、孟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李亚洲,孟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999-1号原告李勇,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亚洲,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昕,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亚洲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除已冻结被告李亚洲、孟昕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外,再冻结被告李亚洲、孟昕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并以担保人刘建国名下车牌号为豫N×××××号别克牌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对登记在担保人刘建国名下车牌号为豫N×××××号车也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亚洲、孟昕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二、查封担保人刘建国名下豫N×××××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