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亚洲、孟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李亚洲,孟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999-1号原告李勇,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亚洲,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昕,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亚洲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除已冻结被告李亚洲、孟昕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外,再冻结被告李亚洲、孟昕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并以担保人刘建国名下车牌号为豫N×××××号别克牌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对登记在担保人刘建国名下车牌号为豫N×××××号车也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亚洲、孟昕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二、查封担保人刘建国名下豫N×××××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