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义达与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罗德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义达,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罗德全,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沙县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沙县西郊村二期安置房项目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保7号原告林义达,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三元区。被告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县西郊村。法定代表人官光清,村主任。被告罗德全,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沙县。被告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长富家园30号店,现住所地:三明市物资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735665230。法定代表人王亚英,总经理。被告沙县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沙县城西南路西段1幢7号。组织机构代码:003779005。法定代表人龚祖清,主任。被告沙县西郊村二期安置房项目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沙县西郊村二期安置房11号楼。负责人罗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义达与被告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罗德全、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沙县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沙县西郊村二期安置房项目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义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罗德全、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沙县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沙县西郊村二期安置房项目建设指挥部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义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罗德全、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沙县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沙县西郊村二期安置房项目建设指挥部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告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罗德全、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沙县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沙县西郊村二期安置房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牟 旭代理审判员 张天明代理审判员 黄莉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起赟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