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代娣与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代娣,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吴代娣。被告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代娣与被告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代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代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 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译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