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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代娣与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代娣,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吴代娣。被告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代娣与被告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代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代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 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译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