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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宝升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广爽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升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龙广爽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17号原告上海宝升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龙广爽饮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升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广爽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宝升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