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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1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玉环县海兴阀门厂与台州卓尚厨卫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海兴阀门厂,台州卓尚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351-3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海兴阀门厂,住所地玉环县。负责人:罗燕妮,厂长。被执行人台州卓尚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高嵩,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海兴阀门厂与被执行人台州卓尚厨卫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确定,限台州卓尚厨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玉环县海兴阀门厂铜棒款1306667元及加工费78755.25元,合计人民币1385422.25元,案件受理费8634.5元,由台州卓尚厨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本院至县房管处查询,被执行人在房管处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到本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均无可执行的存款线索;本院通过公安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批铜棒,该铜棒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8日以660000元拍卖成交,2015年12月31日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转入台州卓尚厨卫有限公司所有的260181.04元执行款,合计920181.04元,本案分配到737045元。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的铜棒已拍卖,暂无可处置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13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江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