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52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武,宋桂生,景泰县源宇焦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352号原告林兴武,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宋桂生,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景泰县源宇焦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宋桂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兴武与被告宋桂生、景泰县源宇焦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宋桂生、景泰县源宇焦煤有限公司所有的原煤、精煤、煤泥、生产线及设备等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宋桂生、景泰县源宇焦煤有限公司所有的原煤、精煤、煤泥、生产线及设备等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原告林兴武提供的担保财产(其本人所有的奥迪牌甘XX**号小型越野车、朗逸牌甘XX**号小轿车各一辆,以及其在甘肃金百川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金百川商务酒店和金昌市森林宇火锅店份额为15%的股份)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