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于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建平县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建平县龙昇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平县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建平县龙昇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隗洪军。委托代理人:陈海义。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明君。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龙昇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云。委托代理人:任献辉。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建平县龙昇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建叶民初字第0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平县红山正元铸造有限公司、建平县龙昇陶瓷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付永伍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