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戈树雷与张来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树雷,张来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95号原告戈树雷。被告张来夏。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树雷诉被告张来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树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树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树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戈树雷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